2017年8月9日 星期三

[時論] 社會舉報 新聞的 準確性和客觀性因素

[時論] 社會舉報 新聞的 準確性和客觀性因素
編輯 崔忠雄( Choongwoong, Choi) 編輯時間  2017.08.02 10:18
 
註釋:崔忠雄 編輯社長
  各種媒體激增,再加上最近不斷有社會報導準確性和客觀性問題上了法庭,媒體報導的準確性和客觀性問題不斷出現。
  分析2015年度215起媒體類判決案件,媒體報導受害訴訟的55%是要求賠償損失,媒體敗訴近一半。校正報導為50.5%原告勝訴率,反駁報導為37.2%,原告的損失賠償平均要求額為1億2.244萬韓圓,最高要求額是15億韓圓,法院在原告勝訴判決裡,平均支付額為約1.073萬韓圓,最高額為4億2.730萬韓圓。以上是因媒體的錯誤報導而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實例。
  去年因錯誤報導向言論仲裁委員會申請受害救助的案件共計3,170件。其中73.1%要求損失賠償,70.4%要求校正報導,69.8%要求反駁報導。從申請內容中可以看出,包括名譽毀損在內的多種報導形態中,反映最多的是媒體報導的準確性和客觀性問題。
  公正性是所有媒體應該追求的核心價值。尤其是利用公共財產即無線電的廣播新聞社,對其公共性質及公益性的要求就比其他新聞媒體更加嚴格。公正性在報導中如同生命。所謂均衡性,就是在一個題材中要求數量與質量的均衡。時事報導和社會舉報性節目中,公正性即是不可丟棄的基本價值,也是目標。
  報導的客觀性是新聞業(journalism)要求的最主要的道德範疇之一。丹尼斯·麥克奎爾(Denis McQuail)在報導的概念上分成兩部分。認知層面來看的真實性,即提供新事件或新現象的準確並全面的信息;評價層面來看的公平性,即製作有關事件或現象的新聞的過程中應不帶偏見。在這裡,可以說最重要的是構成真實性,即信息的準確性。因為信息不準確,報導不僅不真實,也不會是公平的。
特別在多媒體時代,在各樣的、大量的信息不斷湧現下,實際形成新聞報導的過程當中總會有產生不準確信息的可能性。如:新聞提供者向記者傳達信息的過程;記者從新聞提供者獲得信息的方法與形式;記者核實獲取信息再補充以及編製過程以外,還有記者個人缺乏專業性、有偏見、摻雜個人感情、單純的失誤等原因,而難免報導信息不精確的風險。
  社會舉報節目的主要功能是滿足國民的知情權,並作為我們社會守衛者執行社會的監視功能。通過批評和監督對我社會的貪污腐敗、不正之風等社會病態現象,來實現光明健康的社會,這是大方向。但如果這種社會舉報類時事報導節目缺乏客觀性和公正性,反而會讓觀眾陷入混亂而導致副作用。
  尤其電視廣播不同於報紙,因它足可以用拍攝和剪輯技術使哪一方變得有利或不利,所以,僅以外在的「客觀」、「均衡」來判斷公平是無意義的。採編在敏感的話題上表明個人的見解,是對報導可靠性的致命打擊。因社會舉報類節目的報導缺乏準確性和專業性等原因導致,走到法院見分曉的事例接連出現。
  「瘋牛病」報導事件的官司已進行了三年多,大法院(最高法院)最終判決認定其報導內容部分與事實不符。五條核心爭議點當中三個是虛假報導,剩下兩條也成問題,只是無法僅用屬不屬實來判斷是否是虛假報導而已,並不是說報導本身就不存在任何問題。
  另一事例:黃土面膜中檢出重金屬的報導,致使該公司倒閉,法院在最終判決中判定「黃土面膜中檢出來的磁性物質是黃土本身含有的氧化鐵,是登在國際化妝品原料冊中的化妝品原料」。即使是這樣,經營黃土面膜公司的受歡迎的著名藝人最終卻因疾病與世長辭。
  類似的典型事例都在說明,對於媒體報導尤其是社會舉報欄目,公正和客觀是多麼重要的。記者與製作人(program director)的專業程度會左右報導的公正性、客觀性、準確性,一絲不苟的新聞學(journalism)倫理意識和使命感是最重要的。
  不久前,某電視台「舉報者們」的欄目曾播出一個中國女性來韓國尋找丈夫的故事。欄目中介紹丈夫是為躲避中國宗教鎮壓到韓國申請難民的,
  並是全能神教會(以下稱「教會」)信徒。因節目(program)自始至終都以中國女性的主張和立場構成,對教會的立場和解釋做了省略,使觀眾看了後感覺教會是個破壞家庭的惡性團體一樣,來龍去脈裡缺乏均衡性要素。尤其是在談事實關係中屬於核心爭議點的「麥當勞殺人事件」上,有媒體指出僅依靠採訪與教會利害關係相互衝突的中國某教授、(韓國)國內教授、其他教會信徒,這是缺乏公正性和明確的客觀驗證。沒有公平的講出丈夫流亡成為難民的具體背景(這一點),也增加了懸念。
  社會主義體制的朝鮮和中國,宗教自由沒有保障。朝鮮,至今仍在扣押韓國宣教士等6人;中國,包括法輪功在內的宗教一直在遭受殘酷的迫害和鎮壓,今年年初,韓國宣教士等60餘人被驅逐,這些內容通過媒體報導而眾所皆知。根據近來大法院對「錯誤報導特定宗教」的判定來看,這是非常敏感且需要格外留意的部分。
  將公正性定為法律條款的《廣播法》第六條第一項中明確指出:「用於廣播的報導應公正、客觀」;第九條廣播審議中公正性條款第一項規定:「廣播內容應客觀,不應歪曲事實」,第二項規定:「報導社會問題、利害關係針鋒相對的事件時,要維持公正性和均衡性,並要均衡地反映當事者們的意見」。定性公正性的《廣播法》和《廣播審議規定》中都包含了「客觀性」,比起《廣播法》、《廣播審議規定》規定出五項內容更詳細地規定了均衡性和禁止歧視等內容。
  通過廣播曝光社會各個角落的不正之風,正是媒體當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。在社會舉報類節目裡,報導針鋒相對的利害關係或意見時,以既定方向生編硬造的製作報導方式,只能引發公正性、客觀性的爭議。
  社會檢舉性報導,不是說單突出一方的立場,就能達到檢舉和批判的效果,反而會失去公信力和說服力。如果是確定不了雙方誰對誰錯的事件,則需要公平的採訪和展示雙方,讓觀眾來判斷。影像處理和結構按照製片人定好的意圖構成、剪輯、進展,無疑就是不顧及公正性、客觀性的製作態度。各個新聞來源的意見和立場應有均衡性,為了不歪曲事實應當完全、客觀地報導。
越是敏感的事件,未能通過深層取材來確保資料準確,那就不能達到客觀。在社會舉報性報導中,滿足採訪必須的功能是對的,但是為了套配結構有意圖或誘導偏向一方的採訪方式需要被取締,否則稍有不慎就會引發侵害人權、毀損名譽、侵犯隱私等媒體的副作用。
  社會舉報性報導實事節目,需要在確切事實的基礎上,均衡地選出新聞來源。沒有明確的採訪資料,就談不到客觀。在分析中發現,報導時模擬案發現場、重新編輯新聞的過程是降低報導信賴度的又一個原因。
  應以媒體作為我們社會的守衛者檢舉社會的惡行,強化社會規範,來加強社會改革和社會整體機能。但是社會舉報性報導的氾濫,也可能會導致社會不穩定和不信任(情緒)。接觸各種各樣的社會問題和事件現場,做深層取材分析,對發生問題的背景和內容準確傳達,是準確、客觀報導的核心要素。社會舉報性節目必須守的前提條件是確保真實性。傳媒(media)的發展取決於媒體恢復誠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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